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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一男子驾车路遇醉酒女子 将其带走强制猥亵获刑十个月

    信息发布者:宿州云都网
    2021-04-28 17:07:02   转载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男子驾车遇路边醉酒女子,以打车为由竟将醉酒女子带回出租屋内进行猥亵。4月28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驾车路过宿州市埇桥区交叉口公交站牌处时,看到被害人刘某在路边等车,金某问刘某是否打车,刘某遂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刘某上车后显示醉酒状态,被告人金某开车将刘某带到宿州市埇桥区租房处的床上,将其上衣外套和鞋子脱掉,被告人金某为满足刺激,期间被告人金某亲吻被害人刘某的面部、嘴部,扣摸胸部及下体,后被害人手机来电,被告人金某驾车将被害人刘某送到其朋友处。2020年11月30日凌晨,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在报警现场将被告人金某抓获归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趁妇女醉酒之机对妇女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又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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